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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打造若干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的战略,促进动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国从动漫大国向动漫强国的转变,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开展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通过申报和评审,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化开发价值的民族原创动漫创意,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族原创动漫品牌,加强对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申报时间
  
  2012年11月2日至30日。
  
  二、申报主体
  
  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动漫产品创作、生产、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
  
  三、申报内容
  
  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主要培育和扶持民族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动漫品牌,并加强对入选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品牌规划的实施方案。动漫品牌是指具有在国内、国际一定知名度的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动漫衍生产品等)、动漫形象,或由此注册的动漫产业商标,并在我国境内通过版权登记、商标登记等方式合法取得为动漫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特有标识(名称、名词、符号、设计,或以上几项的组合)。
  
  四、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动漫创意和动漫品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中国风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动漫创意独特、艺术表现新颖,具备成为知名动漫品牌的基础。
  
  (三)动漫品牌具有一定国内外知名度,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业链属性强,具有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发价值;产品故事性强,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3年来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
  
  (四)具有成熟的制作、营销团队,品牌管理方式先进,注重对品牌的市场定位、规划和宣传推广。
  
  (五)知识产权由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内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我国公民所有。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动漫创意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创意申报表(见附件1);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动漫创意具体创作、策划方案(需包括动漫形象设计图、角色设定、剧本、场景设计,相应原画样稿或5-10分钟样片等);
  
  5.品牌建设规划(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申报项目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方案(以申报项目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方案);
  
  8.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动漫品牌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品牌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商标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的授权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等);
  
  3.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证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可由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4.相关动漫产品样品及有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5.品牌基本情况和下一步规划(包括动漫品牌的目标人群、主要特征和核心价值观,打造国内外知名动漫品牌的5-10年规划及可行性方案);
  
  6.宣传推广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动漫品牌在电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等国内外媒体及户外宣传推广、项目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情况,主要媒体的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下载量和下一步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7.产业化营销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申报动漫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情况,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和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8.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人通过单位(申报人为个人通过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通过初审的动漫创意不超过10个,动漫品牌不超过5个。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经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所属企业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其中动漫创意不超过5个,动漫品牌不超过2个。文化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扶持方式
  
  文化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扶持数量和资金支持额度,并为获选动漫创意和品牌搭建产业化推广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入选计划的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应对入选动漫创意和品牌给予地方资金配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宣传推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请接到本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本辖区动漫企业,并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联系人:齐斌、范洁
  
  电话:010-59882508、59882154、59881424(传真)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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